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合法解除,理由是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缪X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处理此案。两位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和缪X某深入沟通,明确了核心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这个焦点展开证据梳理和抗辩策略制定。他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所以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他们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也没证据证明缪X某没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知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异议,现在说简历造假没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这不属于《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从公司支付的工资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该解除事由没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和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给了缪X某或由其制定,缪X某不认可,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录用条件和不符合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没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她在这起案件中迅速找准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在庭审中精准抗辩。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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