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召开程序是什么
股东会召开程序主要是: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
(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何确保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从召集会议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决议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但是,如果董事会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则股东大会不得对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否则决议是无效的。
3、最后,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综上所述,虽然说公司都是由内部的领导人员自行决定其发展的方向和实际的运营情况,但是如果是召开与公司的命运相关的股东会的话还是需要结合已经规定好的程序进行,只有具备有序的程序才能够让所有的股东能够享受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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