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终止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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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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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援助终止的程序就是法律援助机构会书面告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书面通知当中会有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的具体原因。而法律上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主要包括受援人通过,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形。
法律援助终止程序是什么

一、法律援助终止程序是什么?

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时书面告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即可,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1)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4)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6)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终止法律援助的程序要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简单的多。而法律援助机构在正常情况下肯定不会无缘无故的就终止援助工作的,当然了,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之后,如果受援人对这一决定不满意,只能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的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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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什么时候终止?
法律援助在当事人经济情况有所改善、案件审理终止等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只有当事人经济困难或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聋哑人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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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要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提出。司法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司法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和司法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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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决定有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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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人员援助的程序有些?
1、申请、受理2、审查、决定3、指派、实施4、指导、监督。办理法律援助人员的援助程序有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援助机构进行申请援助,援助机构受理后对申请援助的人员进行审查,确定情况属实后进行相关援助。在援助的过程中,援助机构会定期对被援助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回访,了解援助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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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合同终止的程序怎么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终止的流程怎么走
一、认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仅限于两种情形,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丰富,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增加到了六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0]6号)第1条第2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俗地说就是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动争议发生,仲裁申请期限开始计算,劳动者必须在时效内主张权利;没有书面通知的,劳动争议未发生,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这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稳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动者。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经过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既是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明,也是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尚未出现时,劳动合同效力提前结束。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根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有严格而明确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经以下程序:
1. 由人民宣布进入法定整顿期,并由政府部门认定达到当地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2.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 提前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4.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6.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六)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工会如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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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标准是什么
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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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弟弟之前申请了破产,但是因为现在有了一线生机,我们打算重新来过,咨询下终止破产程序申请
[律师回复]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关于诉讼参与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3、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要离婚,我想问问婚因问题可找法律援助中心吗,一涉及到法律知识我就不懂了,
[律师回复] 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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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程序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如下:一般是伤残人员、低保人等等一些弱势群体才能得到,正常的一般的人员无法获得援助,只能自已付费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 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1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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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和申请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如下:
一、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公民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公民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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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民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公民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获法律援助。
(二)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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