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诺应以什么形式作出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知方式。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如当面告知、电话告知等;书面通知像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明确表达承诺意思的形式。
二是行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该行为时承诺生效。比如在网上购物,买家下单支付价款的行为,就是以行为作出承诺。
但要约对承诺方式有明确要求的,承诺应按要约指定的方式作出,否则可能影响承诺的效力。
二、承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承诺的生效要件如下:
1. 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其他人作出的表示不构成承诺。
2. 在规定期限内到达:
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即时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 内容与要约一致: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4. 表明受约束意思:
承诺需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受要约内容约束。
三、承诺生效要件缺失会有何法律后果
承诺生效要件缺失,承诺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致合同无法成立。若承诺主体不适格,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无拘束力。承诺未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逾期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承诺内容与要约不一致,若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也视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对内容作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不成立,当事人通常无合同义务,但在缔约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我们了解了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形式主要有通知方式和行为方式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若承诺方式不符合要约要求,承诺无效后该如何补救呢?另外,当存在多个受要约人,不同受要约人以不同形式作出承诺时,其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这些都是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如果你对承诺形式、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想获取更精准详细的解答,别错过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