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情形如下: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以法定程序宣告;
4、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被监护人不仅仅只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应该包含部分年老、残疾、患有精神疾病需要照顾的这类人,因此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不单单是要起到照顾、看护的作用,还应当对其身心、精神上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呵护,当然被监护人还是会有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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