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分割细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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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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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房屋分割细则规定是怎样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房屋分割的细则规定,对于房屋的分割是按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与非共同财产来划分的,并且在分割的时候,除了夫妻间的一些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外,其余的都是需要法院的审理后,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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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离婚房屋分割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2、房屋增值,双方都想要但不能协商处理的条件下,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
3、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专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依据婚姻法房产分割细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那么离婚时有房贷的房屋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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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怎么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5、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6、房子是结婚前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交的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是谁的啊?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有一方父母通过全款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父母双方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协商进行分割。
二、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1、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财产购房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房子怎么分?
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割。
两种情况:
(1)房产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个人财产处理;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如果协商不成,则判给房屋登记方,对于没有获得房产的一方,是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名字。房屋算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所以,在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贷款买的房子,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有,双方都有权分割。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怎么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
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5、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按揭房怎么?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离婚时按揭房产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产作为财产分割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其形态有很多种,以结婚时间为节点,可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种,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都可能存在一次性支付和按揭支付两种方式,其中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争议最大。下面以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为背景,为大家剖析离婚时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增值部分分割方式: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条解读】下面我们对上述法条剖析如下:
首先,上述规定只要求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即可,不要求在婚前就取得产权
其次,必须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如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的批复,如果无法证明出资方明确归登记方一方所有,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该如何补偿另一方,依据上述规定,只是强调应补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该如何计算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补偿的关键,在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婚后还款本金总额÷房屋原价×房屋现价÷2
第二种:婚后还款本金总额÷房屋原价×(房屋现价-房屋原价)÷2
第三种:婚后还款本金总额÷房屋原价×(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值)÷2
前面两种计算方式容易忽略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第三种则考虑了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将婚前房产增值部分排除分割之外,之所以出现上述三种计算方式,是因为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意见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包括婚前增值部分和婚后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包括婚前增值和婚后增值】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一种意见不区分收益的种类,只要是个人财产投资婚后取得的收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该条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已经作了细化,即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我们知道,房产增值一般是房屋本身自然的升值[通过装修人为增值不在此列],房产的一般增值以及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这些因原物的存在而必然产生的收益,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确定增值部分的权利归属。因此,计算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补偿采用第三种方式(婚后还款本金总额÷房屋原价×(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值)÷2)更趋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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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是在农村,按照我们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必须是本村村民才可以享受的权利,规定是:如果你要过户,只能把户口迁入该村,生活若干年,依法行使该村村民的义务(比方说承包责任田等)后,取得村委或村集体的认可,认同你是本村人口,同意为你开具使用宅基地的证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房屋没有真正的产权,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可以进行交易,但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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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三、签合同:买卖双方协商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监管、贷款申请时间、赎楼费用、过户申请时间、税费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租客情况、佣金的支付时间及比例、违约责任,确定这几大要点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把上述内容写入合同(深圳市统一格式合同),支付定金给中介公司;
四、卖方同担保公司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
五、资金监管及贷款申请:买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银行资金监管账号(一般是原贷款银行,如果换其他银行会多出一些费用),买方及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一大堆,都没看清楚,只是忙着签名),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书给买方(一般银行直接通知担保公司),约7~8个工作日左右;
六、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
七、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三楼(金湖文化广场,位于银行汽车站和南方药厂之间)签订lt;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gt;,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
八、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记得多复印一些,再见到它时要等全部贷款还清之后啦),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约10个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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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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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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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西安房屋限购令细则是怎样的?哪位清楚?
[律师回复] 对于西安房屋限购令细则是怎样的?哪位清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6月25日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为保持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西安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西安“新九条”。内容包括适当控制2015、2016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90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20%;购买90-144平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西安户口者,2015年7月-2016年12月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90平米以上一、二手房,取得房产证且缴纳一年社保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落户西安等。据陕西日报6月26日消息,本次出台的“新九条”在优化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方面,一是取消了开发项目90平方米以下套型需70%的限制,允许调整户型结构;二是对住房供应过大的区域减少供地,对未开发的存量土地转型利用;三是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给予税收、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引导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四是支持和鼓励减少实物安置,允许棚改项目根据货币化安置情况将原棚改方案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允许使用国开行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提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率;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支持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房源。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一是调整了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结合西安市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公寓类住房纳入了普通住房信贷、税收优惠范围。二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三是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对在西安市稳定就业的常住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购房时,给予落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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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细则
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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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她家要拆迁,可是她不懂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相关问题,所以想问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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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我是之前顶父亲班,之前单位分给父亲一套房子,房屋遗产继承法 细则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
  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1.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继承人身份证伯;
③原房地产权证;
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⑤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2.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为宜?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叔叔最近买了一辆新车,想要开车上路,想请问芜湖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什么,扣一分的细则呢
[律师回复] 2015年驾驶证扣分(新交规扣分)标准大全
  
  新交规扣1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 扣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
  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开车灯、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不正确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1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绝对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1
  这一条说的不光是货车,家用车也会出现此违章问题。比如用家用车顶着一个双人床床垫、后备厢拉一个大尺寸的货物造成盖不上后备厢盖等都是违章行为。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
  很多人嫌年检标志和保险标志贴在玻璃上碍眼,没有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这也是违章行为,另外如果忘记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在这里编辑要提醒一句,要自觉按规定办事儿,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新交规扣2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 扣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2
  十字路口是比较繁忙的地点,在这里不按照规定行驶或乱停车势必会给正常交通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在交叉路口附近乱停车也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
  在驾车中打电话十分分散注意力,虽然这条在新规定中没有变化,但是在明年对于这种经常被人唾骂的行为,会有更加严格的监管,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开车的时候尽量不要打电话,或者佩戴蓝牙耳机,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2
  
4、未系安全带 2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者将受到此处罚。再次我对于此规定中的“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表示质疑,安全带是车辆上最重要的被动安全装备,应该是驾驶员除了停车外的任何时候都要系好的,而不是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才需要系好。在这里我也谴责交管部门,这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在制定和优化法规的时候,应该为百姓的安全考虑。
  
5、“加塞”行为扣2分 2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2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2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2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2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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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2
  
  新交规扣3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 扣3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新增) 3
  国内多数高速公路都对小型车和大型车的行驶车道进行了规定,小型车在内侧快速车道行驶,大型车在外侧慢速车道行驶。从明年开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20%以下(新增) 3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均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3
  这条规定由过去的扣2分提升为扣3分,不过对于避让行人这事儿,这扣分真的不是目的,要提高我国的交通环境和行车素质是要凭我们的主动和自觉。遇到人行横道没减速,我想也不会每次都是警察把你往死里追的罚款,但是处于对行人的礼貌来说,您真的不应该抢行,换位思考一下吧,如果您是行人,被机动车吓一下是什么感觉?
  
4、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3
  
5、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3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3
  违反高速公路的规定速度除了超速之外,还有最低时速的限制,一般来说最外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是80公里/时,中间车道和内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普遍为90公里/时或100公里/时。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您的车速过于慢的话是非常不安全的,如果为此遭到后车追尾,前车也是有责任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3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3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3
  在山路和乡村等比较狭窄的道路上,一定要按照地上的标线行驶,如果违章超车是很危险的。遇到狭窄路口合理让行对方,比如路的一侧有障碍物,如果你优先通过障碍物则应该得到对方的避让,如果对方已经通过障碍物,您就应该避让对方,而不应该继续抢行,否则会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同时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也将受到此处罚。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3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违反以上规则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由好运物流网整理提供
  1
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3
  1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
  这段话说的有点复杂,其实就是年检,在这里没有什么太好的方法,只能是您自己记清楚爱车的年检日期,在到期前尽快办理,以免承受这样不必要的处罚,很冤枉。另外,在年检之前,记得查一下保险是否到期,如果保险到期了是无法通过年检的,需要续保才可以顺利进行。
  
  新交规扣6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 扣6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6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明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另外编辑嘱咐一句,无论白天或晚上、车多或车少,闯红灯都是非常恶劣的行为,真的不差那几十秒的时间,请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6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6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新增) 6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 6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新增) 6
  关于校车的规定是新驾照规范中的重点。可能很多网友跟我一样观看过国外民用车辆主动避让校车的视频,肯定会深有感触。在这里编辑也提醒大家,我国的校车意识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更多的给予支持和鼓励,如果看到校车,我们一定要主动避让,孩子是弱者也是未来,给他们提供尽可能多安全的交通环境吧。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新增) 6
  在恶劣天气中,应该做到: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雾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条,将受到6分的处罚。
  
8、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6
  由于违章被暂扣驾照期间的朋友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驾车上路,虽然技术上与有无驾照无关,但是这也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不夸张的说在此期间属于无照驾驶。
  
9、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6
  通俗地讲就是非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编辑要提醒大家,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在这种路段只有向前跑是对的,如果车辆发生问题,事故或者故障,那么应该及时打开双闪,然后减速并线到外侧车道,待遇到港湾或者安全地带再停车,否则会给其他社会车辆造成很大的造成危险。
  
10、占用应急车道 6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给予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下,应急车道顾名思义是用来应急的,方便社会车辆在“抛锚”和处理事故时停靠,以及让救护车、消防车都够及时通过,而不是超车道,这样的投机取巧会给交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由好运物流网整理提供
  1
1、运载特殊物品不挂相应警告标志 6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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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危险品 6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将受到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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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6
  如果驾驶证没有丢失,擅自以欺骗方式补领也将受到6分的处罚。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被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骗取新的驾照代替上路。
  1
4、未按照规定休息 6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2015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 扣分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12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加入了校车。超载对于行驶安全来说是非常危险,再加上国内的运营车辆有很多都是年头久缺维护,超载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为也升级为恶劣行为。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12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12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12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12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 12
  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个比较偏门的规定。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校车准驾驾驶资格:
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2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12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00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12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 12
  对于使用伪造、擅自更改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会一次性扣除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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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12
  高速公路是绝对的危险路段,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设计,所以您在高速路上只能是向前跑,出现停车、倒车甚至是逆行和借助中央隔离带的缺口掉头等行为,都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以上行为都会受到12分的处罚。 以上均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行为,除了原来的6项之外有增加了5项,部分为6分的处罚规定升级的12分,针对我国的情况来看,有助于更好地把控违章行为,安全意识不够高也只能用提高处罚的力度来维护交通环境了。而对于牡丹卡中的分值来说,一次性扣除12分是最严厉的处罚了,被处罚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之后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者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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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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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姐姐想和姐夫离婚,他们家里有一些房产,问问谁知道离婚房屋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啊,谢谢。
[律师回复]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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