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失,虽然已经离婚了,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及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会随婚姻关系的消失而消失。
离婚父母要面临着:
一、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期限,一般由离婚夫妻协商,对于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还在哺乳期间的子女,通常是以随母亲为原则,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此时应当问问子女的意见,了解一下他们更想跟随哪一方生活。还要考虑父母的人品、家境及与子女的感情状况。对老弱病残不能再婚或无法生育的一方尽量照顾。
二、 抚养费的承担、给付方式及期限的问题
抚养费的承担情况,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确定子女抚养费的金额。
那种相对工作稳定,收入也比较稳定的,一般按月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会超过月收入的50%。
而要是无稳定的收入的,那么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同时参考有固定比例的收入比例确定。
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平等的,同时也是法定的,但承担的抚养费用并不意味就应该绝对的平均。如果离婚协议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全部的抚养费或由抚养方负责全部的抚养费,法律上是可以准许的。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可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做出按月、按季或一次性付清的判决。
三、归属权及抚养费确定后的后续问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比如:
1)因子女上学、生病、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原抚养费的金额已经不能维持子女的生活,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
2)父母的经济状况有较大的好转,而子女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
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子女的继父母愿意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的,则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另一方给付方 的负担。
离婚后,如抚养费给付方拒付抚养费的,抚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这个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往往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满18周岁止。但出现下列情况时,父母仍需继续负担抚养费:
1)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 经过认定真的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条件的,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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