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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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返还的,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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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返还的,根据法律规定,遗嘱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二、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几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说的继承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比如登记。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非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非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品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进行归还的,在事实认定中,双方应当沟通协商大致一致意见是否需要归还。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结婚时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和某一方财产进行认定,并达到一致意见,避免万一以后离婚的话,无法进行认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平等公正的财产分割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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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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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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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写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恋爱期间还会有赠与财物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也是伤情又伤心。那么恋爱期间借款怎么处理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怎么处理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恋爱期间借款的处理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已看钱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万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致使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如果有借条,是小额的则追回的可能信较大,但是若金额巨大,如只有一张借条,那么案件本身会因对方的一些抗辩而变的错综复杂。如果没有借条,只有付款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那打借款纠纷的案子会因没有借条而变得复杂,常见出现不当得利纠纷或者其他案由。因此,对于恋人的借款,尽可能做到亲兄弟明算帐,让对方出具借条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对于金额较大的,除出具借条外,还应通过银行汇款比较保险。 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怎么处理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爱双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对于上述财物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较多。一般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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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一、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男女相爱,为讨女方欢心,男朋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对于这类小礼物,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即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
而且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的价值较小,又具有时效性,比如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使用不久就会折旧,将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所以并无返还的必要性。
二、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比如情侣之间一起吃饭和到娱乐场所游玩,男方或女方因为买单产生的一些费用。诸如此类即属于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
再者,买单一旦本身也一起参与了消费,所以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付钱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就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而处于后两种情形的,还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怎样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包括彩礼及嫁妆所引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恋爱期间出资购车及转账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应当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账相应款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张某某在恋爱期间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双方的恋人身份关系而为之的,其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故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为林某出资购车及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支持张某某返还购车及其他转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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