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X(1940年出生)、黄X(1939年出生)是夫妻,被告王X甲(1962年出生)是他们儿子,被告刘X(1962年出生)与王X甲原系夫妻(未办结婚登记,后经法院判决离婚)。
自2000年起,王X甲、刘X以装修房屋、购房、经商、代缴保险等理由,陆续向王X、黄X借款。二老多次要求还钱,可二被告只还了一部分,还欠175748.6元。王X和黄X年纪大了,还身患多种疾病,积蓄被占着,日子不好过。他们实在没办法,就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王X代理,向法院起诉,希望王X甲、刘X共同返还借款175748.6元。
被告王X甲说:谁打的借条谁负责还。被告刘X则称:她打的借条里的钱都还清了,王X甲打的借条她不知道,和她没关系。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两个:一是刘X名义借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刘X说钱已还清是不是真的。
李同红律师先梳理借款事实和证据。原告手里有好几张借条原件,像2001年刘X打的10万元借条(已还9万,还欠1万),2006年刘X打的8万元借条(写明“因买房”),还有王X甲打的几张借条,另外还有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存档费共25748.6元。
接着,李同红律师证明这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2001年的10万元借款,刘X承认钱用于做生意,收益和王X甲一起花了。2006年的8万元借款,王X甲知道这事,借条上“因买房”还是他写的。李律师就主张,这些借款虽是以刘X个人名义借的,但发生在他们婚姻期间,还用于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应对刘X“已还清”的说法。刘X说8万元借款通过王X甲还了,但王X甲不承认。刘X说一家人还钱后没要借条原件。李律师指出,借条原件还在出借人手里,刘X又拿不出还款证据,她的说法不能信。
之后,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王X甲以个人名义打的借条和代缴费用,王X甲自己承认,但刘X说不知道。李律师分析后认为,没证据证明这些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算王X甲个人债务,他自己还。
最后,应对刘X提出的内部约定抗辩。刘X拿出王X甲2008年写的证明,说“欠王XX家里的钱与刘XX无关,由王XX自己还清”。李律师指出,这是他们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向他们俩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X、王X甲共同偿还王X、黄X借款9万元;王X甲个人偿还85748.6元;驳回王X、黄X其他请求。
刘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刘X拿的证明只对她和王X甲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王X、黄X有权向他们主张权利。刘X又证明不了9万元借款已还,一审判决没问题。于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负担。
一开始,王X和黄X的养老积蓄被占多年,心里着急又没办法。经过李同红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帮他们追回了17万余元养老积蓄。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律师对借款事实的梳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以及对各种抗辩的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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