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里,有这么一个案子。案号暂未提及,审理法院未详细说明,原告是某村的农户,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农户依法取得了案涉岙溪地块0.849亩水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限到2029年。
事情是这样的,该村村委会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说在1999年就和原告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收回了案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还把地集中流转了。仲裁委虽然认定合同上原告户主的签字和指模不是本人的,但以表见代理为由,裁决确认村委会已经收回了案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可不服这个仲裁裁决,觉得代签行为不算表见代理,土地收回也没履行法定程序,合同对自己没约束力。这时候,原告的处境很糟糕,自己明明有承包权证,却被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未来的土地权益没了保障。
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了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的抗辩思路,向法院提起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还根据案件关联情况,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时,法院一开始用简易程序开庭,后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翁鹏威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同时,律师提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过因为各方都没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启动不了。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原告主体不适格”“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原告领取款项构成事后追认”“案涉地块标的物灭失”等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针对这些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没满足,原告从没授权别人签收回合同,土地收回也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原告领取的款项性质不能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不能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
另外,针对被告说原告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别人代签所以无权起诉的观点,翁鹏威律师强调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是原告合法取得的,有法定公示效力,和案涉代签的收回合同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办理了214余件。可以看出他在案件处理上有一定的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字和指印不是原告户主本人的。但认为原告在二十年间持续领取的款项金额、发放时间和合同约定相吻合,原告又没证据推翻该款项是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所以认定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追认。同时确认原村委会的权利义务由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承受。法院判决确认原村委会在1999年就收回了原告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承担。
这个案子虽然原告最终败诉了,但翁鹏威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从确定抗辩思路、提交关键证据、反驳被告意见等方面都做了很多工作。败诉的关键在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推翻领取款项是合同约定的补偿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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