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俊健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该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央企集团在上诉中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声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主张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公司责任承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央企子公司注销且未通知债权人,其母公司100%控股,母公司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承继原则,堵死了央企通过子公司注销逃债的路径。
2.租金计算的真实性: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这表明结算并非最终的租金确定,后续的租赁行为仍在产生新的租金,所以租金计算是真实合法的。
3.钢模板租赁关系的认定: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可以认定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这充分说明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依据相关证据也能确定租赁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朱俊健律师认为该央企集团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
3.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
4.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这一判决结果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可以通过子公司注销来逃避债务,或者认为结算后就无需再支付租金等。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公司合并注销后,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结算并不意味着租金支付的终结,应根据实际租赁情况计算租金;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证据也能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对于劳动者和类似的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地收集和整理了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地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清晰的定性,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他逻辑严密、证据扎实,针对央企的上诉进行了精准答辩,最终实现了二审的完胜。
合同的履行和债务的承担是至关重要的。朱俊健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了标杆。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是对法律公正的追求,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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