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一场关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行政诉讼在法庭上展开。当法官询问“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时,被告方坚称应以“入院时间”起算。而坐在原告席的黄宇杰律师,有条不紊地拿出《病程记录》和《医生证言》,准备展开有力反驳。
这起案件是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原告A、B是某职工父母,该职工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超48小时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复议维持,核心争议是“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及死亡不可逆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边界。
黄宇杰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工作,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等案件。接受委托后,他分四步推进案件。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2024年8月4日19时19分)为48小时起算点,而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4年8月4日20时30分),且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
接着,他构建完整证据链,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医生出庭证言和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庭审中,他从法理和情理双轨论证,法理上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指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情理上结合《病程记录》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同时,针对复议阶段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瑕疵。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工作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工作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在另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中,黄宇杰律师同样细致入微。他为了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先后三次前往劳动部门调取相关档案,仔细核对每一份文件中的细节,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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