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拿到了案涉岙溪地块0.849亩水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限到2029年。这地可是农户的重要生计来源。
该村村委会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说1999年就和原告签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把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收回并集中流转了。仲裁委虽然认定合同上原告户主签字及指模不是本人的,却以表见代理为由,裁决确认村委会已经收回了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原告可不服这仲裁结果,觉得代签行为不算表见代理,土地收回也没履行法定程序,这合同对自己没约束力。
在这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确认自己对案涉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就开始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了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的抗辩思路。然后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还根据案件关联情况,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一开始用简易程序开庭,后来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翁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同时,翁律师还提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可惜各方都没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启动不了。
庭审里,被告提出了好多抗辩意见,像“原告主体不适格”“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原告领取款项构成事后追认”“案涉地块标的物灭失”等等。翁律师针对这些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他明确指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本没满足,原告从来没授权别人签收回合同,而且土地收回也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领的款项性质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不能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
另外,被告还说原告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别人代签的,所以无权起诉。翁律师强调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是原告合法取得的,有法定公示效力,和案涉代签的收回合同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用这个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字和指印不是原告户主本人的。但法院觉得原告在二十年间持续领取的款项金额、发放时间和合同约定相吻合,原告又没证据推翻这款项是合同约定补偿金,就认定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追认。同时确认原村委会的权利义务由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承受。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原村委会在1999年就收回了原告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承担。
这个案子虽然结果对原告不利,但翁鹏威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从梳理争议点、确定抗辩思路,到提交关键证据、反驳被告意见,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这案子没赢,关键在于原告领取款项的情况让法院认定构成了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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