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烟台执业,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现任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职务。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精通中英文双语工作。
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案件中,原告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一份,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衣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原告,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如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入库单等。在调查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衣超律师采取了相应的策略。对于主体资格问题,律师提交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股东责任认定方面,律师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证据效力问题,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律师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案件关键节点,衣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股东B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意见书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更加重视股东的出资责任问题。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范本,凸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通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实现债权最大化的专业价值。同时,也提醒股东要切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出资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强调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判时会更加注重审查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债权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有了更明确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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