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珠海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东莞某公司为被告。这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涉案金额虽未明确具体侵权获利,但最终赔偿金额为15万元。两家公司属于同行关系。
东莞某公司生产销售xx蛋卷,该公司认为xx名称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自己获得香港注册商标XX持有人的授权,且“XX”与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还主张原告公司恶意抢注。而原告公司则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原告公司来说,商标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一旦被侵权,不仅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若败诉,公司的商标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市场份额也可能受到冲击。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案件一审后,就找到了郑捷峰律师。当时原告公司十分焦虑,担心二审结果不利,多年经营的商标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郑律师前后查阅了大量的卷宗资料,对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郑律师会见原告公司相关人员5次,详细询问案件细节。同时,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商标侵权分析意见书》《赔偿计算说明》等。
突出关键策略点
郑律师发现,虽然被告获得了香港注册商标XX持有人的授权,但XX在内地申请注册被驳回,不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并且,“”是由“XX”以及“XX”两部分组成,其中“XX”部分与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组成、发音相同,只是字形书写稍有差异,但整体上构成相似;“XX”商标用于蛋卷产品,与公司的X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构成混淆。基于这些发现,郑律师在辩护中强调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郑捷峰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其中,涉及商标侵权类案件也有一定数量。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郑律师关于被告公司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XX”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的代理意见。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也认可了郑律师提出的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恶意、侵权时间等因素的观点。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东莞公司需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对比原告公司最初的担忧,原本担心商标权益无法保障,现在不仅获得了赔偿,还通过胜诉有效地打击、遏制了其他公司的不法侵权行为,维护了公司商标权益。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郑律师准确把握了商标相似性的判断标准以及被告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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