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某地,2025年2月6日,丁先生入职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叉车司机,工资300元/天,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3月6日下午6时15分许,丁先生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无责任,但身受胸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重伤。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丁先生遂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丁先生面临着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困境。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凭借大学本科学历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熟悉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接手此案后,陈步青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被申请人持有的《证明》虽对申请人不利,但劳动关系认定不能仅看文件措辞。他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全面组织证据。首先进行主体资格审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通过收集证据证明申请人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厂长的管理,工作安排和劳动过程受公司指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再者,表明叉车驾驶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体现业务关联性。此外,陈律师还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劳务关系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被申请人虽在《证明》中使用劳务字眼,但其按日计酬、接受公司管理、连续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实际履行情况,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能因一方单方面的称谓定性而否定实质法律关系。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决确认申请人丁先生与被申请人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在于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并获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从属性,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丁先生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陈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务实的建议,成功帮他确认了劳动关系,为获得工伤赔偿奠定了基础。陈步青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勤勉服务,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展现出卓越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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