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时,才发现原本以为清晰的合伙关系在清算转化为借贷关系后,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在天津地区的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付款条件的认定、主体资格的审查以及诉讼时效的判断等。很多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往往不清楚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也难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而且,常规律师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对方的抗辩时,难以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容易被律师的表面资历所迷惑,而忽略了其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和经验。
李超律师来自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难点在于,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还提出“被胁迫签字”等主张。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仔细查阅了合伙期间的各项账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律师将账目记录与协议、借条等证据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庭审前,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法律检索,梳理了相关证据。庭审中,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同时,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类似的专业能力,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得到了体现。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
针对“主体不适格”抗辩,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XX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成功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花费大量时间收集合同和付款流水等证据。在证据链搭建上,将合同和付款流水相结合,形成了有力的证据体系。庭审中,律师围绕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两个案件中,李超律师均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应对了被告的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天津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适用至关重要。李超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选择像李超律师这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以提高胜诉的几率。同时,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也应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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