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金华,2024年7月9日,付某某在某饰品厂工作时不幸受伤。付某某自2021年6月1日起就在该厂工作,在职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8月19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同年11月27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2025年7月11日,该饰品厂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2024年11月9日付某某被迫离职,索赔无门的他陷入了困境。
付某某委托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等代理维权。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熟悉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面对原用人单位已注销这一核心难点,陈步青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精准锁定该饰品厂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主张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公司注销档案等关键证据。同时,详细计算了付某某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合计诉讼请求达128,319.40元。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陈步青律师多次前往相关部门查阅资料,反复核对各项数据。
案件立案后,陈步青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充分论证被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诉求,不断调整调解策略。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康XX支付付某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付某某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互不追究,本案还免收案件受理费。
付某某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陈步青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为自己争取权益,让原本可能落空的工伤权益得到了保障。陈步青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他的执业理念,为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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