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庞X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产生了矛盾。XXXX年X月X日,庞X与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等信息也都写得清清楚楚,还约定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XX,XXX元,该定金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同时规定了签约时间等相关违约条款。签认购书当天,庞X就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然而,XXXX年X月X日,庞X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却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闹到了法院。
本案有以下核心争议点:
第一,《认购书》上的单价是否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一致?
法院查明,庞X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但认购书上却是“X,XXX元/㎡”。被告公司则辩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否认与庞X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庞X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但从常理推断,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不会出现认购书单价与庞X主张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单价就是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所以,法院采信了庞X的主张,认为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与认购书上的单价存在差异。
第二,庞X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由于单价存在争议,庞X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庞X主张因单价与商定不符,认购书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自己有权解除《认购书》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辩称庞X未按认购书约定时间签约,属于违约,定金不应退还。法院认定,因为单价问题导致庞X对认购书的内容存在误解,且这种误解并非庞X自身原因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庞X有权提出解除《认购书》。同时,公司在单价问题上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所以法院支持庞X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购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与之前商定的内容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付款时,也要明确款项性质,并要求对方出具正规收据。遇到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戴雯雯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了单价争议这个关键问题,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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