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9日,在浙江岱山县的一个路口,七旬老人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李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这一意外让戴某受伤,车辆也受损严重。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戴某无责。戴某伤后住院手术,被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然而,后续的赔偿问题却成了一道难题。
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戴某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同等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某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提出,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并且以戴某超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可误工费。戴某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在这时,戴某找到了毕罗春律师。毕罗春律师是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11年起正式执业,截至当前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执业之前,还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
在接手案件后,毕罗春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针对保险公司“伤残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减半赔偿”的主张,他开始了关键的证据收集工作。毕罗春律师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精准找到了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在庭审中,他向法院详细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全额支持了70426元的残疾赔偿金。
为了争取误工费,毕罗春律师又进行了另一项重要工作。他收集了戴某的银行流水,以此证明戴某在事故前后收入明显减少。在法庭上,他向法官展示这些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
在鉴定费方面,毕罗春律师也据理力争。他向法院说明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戴某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毕罗春律师始终秉持着严谨、细致、专业的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每一起案件都投入充分的时间与精力。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全力以赴,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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