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温州龙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被告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原告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情况严重,多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22天。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180日、122日、122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过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已部分分配。原告作为普通市民,面对身体伤痛和经济损失,陷入了困境,他迫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理赔偿,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5950.1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
翁鹏威律师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有215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第一时间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中,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土地承包权证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深入分析,他明确了原告的各项损失主张及计算依据,并迅速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
庭审过程并不顺利,保险公司对原告诉求的多项赔偿金额提出了异议。他们主张剔除部分医疗费、降低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还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多项赔偿不予认可。面对保险公司的诸多抗辩,翁鹏威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他针对每一项抗辩都进行了详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为了主张误工费,他重点举证证明原告务农的事实;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主张合理的护理、营养等费用。同时,他还明确了肇事方垫付款及补偿款的处理意见,即原告自愿承担保险赔偿外的相关费用及诉讼费,无需肇事方负担。此外,针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与原鉴定基本一致,这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信了翁鹏威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法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415602.05元(含鉴定费),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扣除肇事方垫付款后的各项损失352252.05元,同时支付肇事方垫付的60000元,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核心赔偿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成功获赔相应经济损失,案件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彰显了翁鹏威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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