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X某在某建筑劳务公司上班时受了伤,还被认定为工伤。本来认定了工伤,就该顺顺当当拿到赔偿,可这劳务公司却在赔偿的事儿上一直推诿拖延。
建筑行业有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多层分包,用工主体偿债能力弱。要是只起诉劳务公司,就算最后胜诉了,也很可能面临“执行难”的情况。钱X某这时候的处境可太糟心了,受了伤不说,赔偿还拿不到手,心里肯定焦虑得不行。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很快就制定了两步走的核心策略。
第一步,把总包单位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X》第九十四条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司法解释,总包单位得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招可太妙了,总包单位为了避免声誉受损和潜在的连带风险,就会主动向劳务公司施压,一下子就增强了钱X某的谈判筹码。
第二步,在调解方案里创造性地引入了“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理赔权益转让”机制。很多企业买了商业险就不愿意再赔偿了,这个机制正好化解了企业的顾虑。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不断灵活斡旋。最终说服劳务公司接受了一次性打包赔偿方案,同时明确总包单位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是为了换取总包单位的配合施压。
调解协议里还特别设置了逾期付款10000元违约金条款,这就保证了协议的执行力。更巧妙的是,协议约定钱X某配合办理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理赔,并将理赔款权益转让给劳务公司。这意味着劳务公司支付10万元后,还能通过保险理赔获得部分“回血”,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付款意愿。
最后的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钱X某和劳务公司于2025年xx月xx日终止用工关系;钱X某撤回对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请求;劳务公司要在2026年5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钱X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00000元;要是劳务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就得加付10000元违约金;钱X某配合劳务公司办理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手续,将理赔款权益转让给劳务公司,误工费标准300元/天由劳务公司承担;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再无任何劳动纠纷。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陈步青律师制定的策略,既给企业找到了台阶下,又保障了钱X某的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