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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中,原告邓先生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称被违规辞退,公司则称其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但缺失证明其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关键证据。刘伟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对方可能认为邓先生一直在主张权利,但刘伟律师指出,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先生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刘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通过精准把握这些关键证据,成功运用仲裁时效抗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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