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是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陈步青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是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沈XX。陈XX在XXXX年X月X日入职被告公司当电焊工,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832元,可公司没给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陈XX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为公司没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就提起诉讼,要求按日薪350元(月均9897元)的标准计算欠付工资和工伤待遇。但公司却主张按合同约定的3832元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依据,认定月工资6303.75元。双方都不服,提起了上诉。
陈XX接到一审判决结果时,心里特别着急,他知道工资标准认定直接影响到自己能拿到多少赔偿,差额可能有数万元呢。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核心挑战就是推翻一审以“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为依据的工资标准认定,证明陈XX主张的日薪350元才是真实工资水平。
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零散证据,把它们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招聘广告显示电焊工年薪8万元保底,和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虽不是原件,但四张凭证用途栏都明确写着“预支工资”,金额分别是1000元、5000元、4995元、2000元;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两笔加班费分别是700元、262.50元;最关键的是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
在二审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重点用了这份录音证据。录音里,公司财务人员和陈XX沟通时,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陈步青律师指出,这段录音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了双方约定的日薪标准就是350元,而且公司已经按此标准核算了应付工资总额。有了这份铁证,被告“按合同约定3832元计薪”的主张就不成立了。
陈步青律师还进一步论证,虽然招聘广告、领款凭证是照片复印件,但劳动者没办法拿到原件,这些证据内容和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等相互印证,招聘广告里的电焊工工资也和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应该采信。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根据沟通录音,公司财务人员明确陈XX受伤前应付工资数为26,425元,核算过程显示月工资标准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832元。结合其他证据,酌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
陈XX原本担心按一审结果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没想到在陈步青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更合理的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子能成功改判,靠的就是把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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