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原则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来。一般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与本人职位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果是签订的集体合同,而且集体的合同所确立下来的标准比劳动合同约定好的标准还要高的话,则应该要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来。
第二个原则是由职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如果说劳动或者是集体合同里边,都没有对病假期间的工资做出约定,那么可以由职工与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协商的结果应该要形成具体协议。
第三个原则是可按平时工资的七成确定。在用人的单位和职工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前提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可以按照该职工平时正常出勤的月平均工资的七成来确定。按照这些规则来计算的假期工资标准是不能低于该市所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标准。
在职工请病假的期间,还可以享受到以下几种待遇:
第一项内容是:在职工生病或者是不是因为工作受伤的治疗期间,在本人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可以获得用人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的病假的工资或者是疾病的救济费。
第二项内容是:如果职工在医疗期间、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内,劳动合同的期限满了之后,用人的单位也是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的合同的,应该要自动延续到上述四种期限满为止。
第三项内容是:请了长病假的员工在自己的医疗期限满了之后,还能够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可以继续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下去;如果在其医疗期限满了之后,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了,而用人的单位也不能为其安排另外的工作时,可以由负责劳动鉴定的委员会,根据相应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如果被鉴定为一到四级的话,是应该要主动退出劳动岗位,与自己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办理因病或者是因工负伤的退休或退职的手续时,可以享受到对应的退休或者退职的待遇;如果鉴定的结果为五到十级的话,用人的单位是可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和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员工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就应该要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还应该要向员工发放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方面的补助费。如果员工是身患重病或者绝症的,应该要适当增加其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职工其增加的部分一般是不能低于医疗补助费的一半,而身患绝症的增加的部分不能低于其医疗补助费的一倍。
第四项内容是:最低工资,其实指的是那些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内,已经履行了自已正常的劳动义务之后,其所在的单位向其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此报酬是不包括加班工资、伙食补贴、高温津贴等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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