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下旬,建筑木工吴X到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从事木工工作,9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9月8日15时许,吴X在施工时眼部受伤,而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其实名制新增录入,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同时,双方对工资标准也存在争议,这使得吴X在主张工伤赔偿时陷入困境。若无法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吴X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其后续的生活和治疗也将面临巨大压力。此时,辽宁大连地区刘瑶律师以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身份介入此案,刘瑶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承办近200件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案件前期,刘瑶律师凭借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经历,扎实的法律功底得以展现。她仔细研究了《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这为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即本案中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刘瑶律师的这一精准分析,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在工资标准的争议处理上,刘瑶律师结合自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针对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的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她参考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工资发放记录等信息,为法院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最终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相关赔偿项目,这其中离不开刘瑶律师的努力。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严谨的办案态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她指出被告以项目已参保为由,认为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刘瑶律师也通过合理的分析和证据进行了驳斥。
最终,2026年2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她始终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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