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与陕西XX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后陕西XX公司以名下房产抵偿借款及利息,并将房产交付给张XX。然而,由于房产银行贷款未清偿,抵押无法解除,导致张XX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咸阳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第三人西安XX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张XX名下的这10处房产被法院查封,这使得他的权益受到了严重影响,于是张XX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期望能够解封房产。
唐瑞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工作。唐瑞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占比约80%,在执行复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诉讼等细分类型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及合同事务部负责人,这些身份和经历都为他处理本案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唐瑞律师首先对案件的各类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仔细研究了张XX提交的对账确认书、《以物抵债协议》《借款协议》、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案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同时也对留园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审查过程中,唐瑞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从证据中找出案件的关键线索。
不仅如此,唐瑞律师还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他与张XX及其代理人就房产抵偿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交流,详细了解张XX的主张和理由。同时,他也与留园公司进行了密切沟通,深入探讨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事实。通过多次沟通,唐瑞律师更加全面地掌握了案件的全貌,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唐瑞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迎来了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因此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故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当事人张XX对唐瑞律师的专业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唐瑞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对案件的分析精准到位,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让我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充满信心。唐瑞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在这场复杂的房产纠纷执行异议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