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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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等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是什么?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中虽然只是大篇幅的规定了正常以合同为主要的法律关系,但是也会根据现实中总是发生了单位不给员工签合同的事情,此时只要员工进入到单位进行了工作并且也得到了相对稳定的工资,这种状态下的单位和员工实际上在事实层面就产生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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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实施收养评估工作两年,共评估了127例
  市民政局社事处处长李正云介绍,镇江目前约有100户家庭在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登记排队,希望收养一个健康孩子,且每年还不断有家庭加入。目前,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共有65名儿童,不过全部为残疾儿童,更让人遗憾的是,这两年,福利中心接收的孤儿和弃婴也全部为残疾,没有一例登记排队的家庭收养成功。“现实的困境是,想收养的家庭,等不到孩子,求收养的孩子,没人肯收养。”李正云说。
  虽然这两年福利中心并没有收养成功的例子,不过事实上,现在民间收养的有不少。2012年8月省民政厅在南京、常州、连云港、南通四市试点收养评估工作。我市根据省民政厅要求,于2014年12月15日出台了《镇江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4月,根据民政部的相关通知精神,我市又重新制定了《镇江市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目前评估的,大多是民间收养的。2015年评估了62例,2016年评估了65例。共计127例。评估不合格,不符合收养条件,是拿不到收养证的。比如,就有一户家庭,夫妻双方都有精神疾病史,被一票否决。”李正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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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表内不仅有得分项,也有扣分项,比如,收养人的年龄在30-40周岁得3分;41-50周岁得2分;51-60周岁扣10分。选择收养孩子的主要理由是因为不育而希望通过收养孩子成为父母、成立家庭,加之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更好的生活,同时帮助送养人解决实际困难,得3分;原来就有子女,因为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得2分;为了自己养老送终,分担家庭义务得0分;一时冲动扣1分;受周围有人收养孩子的影响扣1分。在收养准备方面,夫妻两人都有强烈收养愿望,对被收养儿童的成长、教育有充分准备,对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身体疾病家庭矛盾等都有充分认识和心理准备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得3分;单身收养扣5分。在个人诚信记录中,无不诚信记录,得2分,有不诚信记录的则要扣5分。
  存在五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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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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