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设备租赁行业,承租方按时支付租金是基本义务,但有时会出现拖欠甚至逃债的情况。河北沧州的朱俊健律师,就职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类租赁纠纷处理上颇有经验。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器材厂。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对于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公司变更或注销时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及时关注合作方的经营状况,留存好相关的租赁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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