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几天,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但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认定“简历造假”这一解除事由不成立。
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理由
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因此,法院认为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某建设公司提出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该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所以,法院对这一解除事由同样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都有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最终成功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缪X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这个过程中,朱秀芳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踏上法律之路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她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她和团队快速梳理仲裁及诉讼脉络,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同时,她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在庭审中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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