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X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开发靖储20XX-拍-X号地块,这块地是商住用途。原告持股36.49%,投资1350万元,被告持股63.51%,投资2350万元,被告作为全权代表负责项目规划、手续办理及正常运作。
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投入资金1200万元,被告投入110XXXX9662.55元,双方共同竞买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且登记在了被告名下。然而,从2015年到现在都十多年了,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项目开发一直停滞不前。被告也没按约定推进项目建设,没完成开发义务,这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没法实现。
原告陈X接到起诉书时,心里特别着急,毕竟自己投了那么多钱,却一直看不到回报,整夜都睡不着觉。他实在没办法,只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书并处置共有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开始是:判令解除和被告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120XXXX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拍卖、变卖位于靖江市横港南路南XX、原三马公司西侧地块土地使用权,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执行费用等必要支出后,剩余款项由原、被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二是若解除,双方的投资款该如何处理。
这时候,邵如阳律师介入了。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就找到了邵律师。邵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很多工作。他系统整理了协议书、投资款明细单及付款凭证、XX部门文件、被告请示文件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了双方投资事实及项目长期停滞状态,为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提供了充分依据。
在诉讼策略方面,邵律师进行了精准调整。原告原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200万元,但被告明确表示无资金返还,而且案涉土地登记在被告名下。邵律师考虑到这些情况,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为拍卖、变卖土地后按比例分配价款。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避免了“胜诉却无法执行”的风险。
邵律师还充分论证了项目停滞逾十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让原告从长期无法退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同时,邵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主张对无法分割的共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置,并按投资比例分配价款,这个方案得到了法院和被告双方的认可。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签订后,因客观原因项目开发长期停滞,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最大努力推动项目或与原告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双方合作基础已经丧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判决双方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XX年X月XX日(被告签收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关于投资款处理,双方的投资已共同转化为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双方按投资比例按份共有,一致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置案涉地块,并对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原告实际投入1200万元,被告投入110XXXX9662.55元,总投资额为230XXXX9662.55元,原告所占份额为52.11%,被告所占份额为47.89%。案涉土地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税费、处置费用等必要支出后,剩余款项由双方按上述比例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协议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外公开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必要费用后,原告分得52.11%、被告分得47.8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按比例分配土地拍卖款,这个结果比他预期的要好很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是打策略,这起案子能成功解决,靠的是邵律师精准的诉讼策略和完整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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