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起在四川凉山执业,任职于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均有涉足,其中在工伤赔偿领域承办案件达20件。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同年6月13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找到解正军律师寻求帮助,解正军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此前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解正军律师发现此前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明确揭示了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关键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基于此,解正军律师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并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的关键节点,解正军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结合被告的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说明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的合理性;对于工伤待遇金额,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故原告支付金额应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这一法律意见书的提交,对案件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于[具体判决日期]作出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这一判决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保障了其后续的生活和治疗。其次,强调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于类似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再者,明确了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为后续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最后,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责任的明确界定,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在劳动工伤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问题。生效判决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重要的证明力,法院通常会尊重既有的生效判决结果。工伤待遇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核算,同时要考虑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对于劳动者来说,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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