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婷律师现任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拥有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其中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是公务员转律师。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还能为企业提供全流程解决方案。此外,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业务、刑事案件等方面也颇有建树,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目前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下面来看丁婷律师承办的两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案。某矿业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
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程序合法性存疑;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存争议;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不确定。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精准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为案件抗辩奠定法律基础。同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实体上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这个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其次,提醒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最后,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另一个案例是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案。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此案件的难点在于:一是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不明确;二是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存在争议;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需判断。
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他们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同时,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例对同类纠纷的参考价值在于:一是强调了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不得径直分割;二是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滥用诉权;三是为法院在审理合伙合同纠纷时提供了法律适用的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和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准确把握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则至关重要。丁婷律师通过这两个案例,展示了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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