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女方)与李某(男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不断激化。李某曾于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李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要求黄某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多项诉求。黄某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于是委托朱邺律师代理应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李某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自己更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黄某没有足够条件照顾好孩子;对于房产分割,主张大部分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因为自己在购房过程中出资较多;要求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称黄某在婚姻中有过错。
朱邺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子女抚养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黄某长期照顾孩子,孩子与黄某感情深厚,且黄某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而李某长期异地,与孩子相处时间较少,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从子女最佳利益角度出发,孩子应由黄某抚养。
2.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虽然李某在购房过程中出资较多,但这些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邺律师全面梳理了七处房产的产权登记、贷款合同、公积金与养老保险账户明细等关键证据,明确了财产归属边界。对于房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到黄某和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多套住宅和商铺应归黄某所有,保障她们后续的生活与经济来源。
3.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李某称黄某在婚姻中有过错,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其要求黄某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律结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黄某抚养,李某应支付抚养费;房产应公平分割,保障黄某和孩子的权益;李某要求的离婚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黄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两套某市住宅归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清偿,黄某配合办理过户;某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某市区住宅归黄某所有,李某配合办理过户;夫妻共同贷款由李某负责清偿;李某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李某所有,李某分期向黄某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李某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很多企业(这里主要指婚姻中的双方)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出资多就可以在财产分割中占据绝对优势,或者随意要求对方支付高额的离婚损害赔偿。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利益;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核心;离婚损害赔偿需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这对用人单位(这里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双方)的警示是,应尊重法律规定,理性处理婚姻纠纷,避免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对劳动者(这里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弱势方)的启示是,遇到婚姻问题不要惊慌,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邺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种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走向,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策略上,以调解优先,避免了长期诉讼对当事人及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高效、平稳地终结婚姻关系。婚姻不是简单的一拍两散,理想的婚姻解体应当以平衡双方权益为核心,朱邺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守住了尊严,找到了自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