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我遭遇了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这让我十分头疼。当时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公司却以与我仅为培训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手上虽然有一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资料,可公司也拿出了《专项培训协议》,里面还有“非劳动合同”字样,这让情况变得非常棘手。我咨询了不少人,大家说法不一,有人觉得这官司很难赢,我心里特别没底,十分担忧这劳动关系确认不了,后续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权益都没法保障。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得知了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刘儒学律师。刘律师是该所的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4202510900063,服务地区是山东滕州,联系地址在滕州市昊洋大厦5楼典文律师事务所506室。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方面更是颇有心得。他始终秉持“兢兢业业、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注重与当事人深度沟通,这样的职业素养让我眼前一亮,于是我决定委托他帮我处理这个案子。
委托刘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第一天,他就在律所仔细查看了我提供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他分析得特别细致,指出这些证据能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精准论证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让我看到了希望,原来这些看似平常的资料能发挥这么大的作用。
接着,刘律师针对公司拿出的《专项培训协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他多次到法院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对比分析后发现,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这份协议内容其实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而且,公司按月发放报酬、进行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在准备庭审材料时,刘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每一个证据的排列顺序、每一个观点的阐述都经过了深思熟虑。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我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我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全面支持了我的抗辩主张,案件诉讼费用也由原告承担。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确认了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更为我后续维权,像索要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多亏了刘儒学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让我在这场维权之战中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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