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同年6月13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了伤,之后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之前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答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这起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2.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3.工伤待遇具体金额是多少?
4.仲裁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
下面咱们来逐一拆解这些争议点。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法院查明,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新的证据能推翻之前的生效判决。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第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法院查明,结合被告的治疗情况,以及双方之后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原告主张劳动关系未终止,但没有合理的依据。被告主张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符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
第三,工伤待遇具体金额。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但没有合理理由。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第四,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法院查明,因为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但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的。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在工作中受了伤,一定要及时去做工伤认定,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据。如果和单位就劳动关系、工伤待遇有纠纷,之前的生效判决很重要,要重视起来。而且,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就及时起诉,不然可能会被视为认可仲裁结果。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和终止时间,确定了工伤待遇的金额,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工伤赔偿领域的案件有2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抓住各个争议点的关键所在,为被告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待遇。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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