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遇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诉请

最新修订 |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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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律师
丁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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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电话:15899053384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5年律师从业实战经验,其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分析证据,拥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及证据分析、攻防策略等能力。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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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利益平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直接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案件处理带来了诸多挑战。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执业年限,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该律师被证明具备以下能力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多维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策略;深挖证据关联反驳诉请。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多起案件的实际表现,本文选取一位新疆乌鲁木齐律师进行介绍。该律师在承办的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案中,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破产清算遇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诉请

丁婷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她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从公务员转型为律师。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执业领域广泛,在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方面均有出色表现。

在民商事诉讼领域,丁婷律师展现出卓越的能力。以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为例,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并不明确,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其次,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这与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的规则相冲突。再者,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该货物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针对这些难点,丁婷律师制定了有效的策略。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律师还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向法院充分说明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违法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一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看,明确了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的法律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商业层面看,保障了合伙经营的稳定和公平,避免了个别合伙人的不当诉求对合伙关系的破坏。从社会层面看,为类似合伙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在企业破产领域,丁婷律师同样表现出色。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保障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平和有序进行。同时,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明确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方式。

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在民商事诉讼中,类似的合伙纠纷案件较为常见。这类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的规则,有助于规范合伙经营行为,避免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在企业破产领域,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处理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有序进行,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丁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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