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通知金是按天计算吗
代通知金按照天数计算的方法是不正确的方法,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通知金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不是按天数折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代通知金按照天数计算的方法是不正确的方法,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通知金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不是按天数折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什么是代通知金
所谓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样。一般是指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前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实践中并非各地都执行这条规定,劳动者在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需要看当地法规政策有否要求。深圳就规定了代通知金的支付,具体表现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三、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代通知金”与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一致的.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档案工资、有的按合同约定工资的比例、还有的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等.一般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特定的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代通知金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但要是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过高或过低的,那么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代通知金应该是能够反映员工工资标准的一个月的工资数额为代通知金的金额,一般是上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但是因为用人单位经常会有出现每一个月工资都不一样的情况,所以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不能反映平时的工资的,就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代通知金不是按照天数来计算的,所以如果对于单位给的赔偿金如果有异议的那么也要先了解相关的赔偿规定,然后要以合理的冷静处理方式来对待,赔偿金可以和单位之间先协商如何进行赔偿,确定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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