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粮食运输经营者,在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卸货时,因安装自带卸粮斗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上诉人之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时案件陷入对原告不利的局面。而承办此案的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她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民商事等多领域经验丰富。
一审不利局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运输合同义务,属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同时,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这让案件形势变得紧张起来。
二审辩护思路
二审法院立案后,鹿静律师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辩护。她指出,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而且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
二审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存在过错,且一审的责任划分适当,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鹿静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独特的辩护思路,成功为义务帮工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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