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在首次拍卖后未能成功售出标的资产,则应将其起始价格调整为原价的10%-20%,并进行第二次公开竞价拍卖。
若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且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应价,则需再次下调至原价的10%-20%,并进行第三次竞争性拍卖。
倘若第三次拍卖依旧面临空场冷落的情况而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经债权方同意,可以选择以标的资产的最后报价作为实物偿还给债权人,以消解债务纠纷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