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只要公司的股东依法履行必要的出资义务,便有权享有公司所发行的股权利益。
在此基础上,他们既可以积极参与到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中去,也可以选择保持与企业经营的距离,居于幕后。
然而,为了确保公司财务的稳定和财政安全,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必须全额承担其对应的公司债务。
无论是亲自投身到公司的经营决策过程之中,抑或是仅仅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他们都需要按照其实际向公司注入的资本额来承担相应的损失盈亏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