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持有居住证件的人士在居住地点具备依据法律享有劳动就业、参与社会保险、缴纳、提取及运用住房公积金等权益。
(2)居住证件持有者在其居住地区能够享受到诸多便捷之处。
(3)若居住证件持有者符合相应落户条件,则可依据个人意愿,将常住户籍从原本的户籍所在地迁移至现今居住之地。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