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必忧虑,“开庭过后另行指定日期宣判”是指法院不会在审判当日直接做出判决,而是等待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详细评估和审议之后,再行决定并公布最终的判决结果。
至于法院何时作出择日宣判这一决策,实际上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标准时间,我们只能从字面上理解为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完成,而这个合理的期限应当以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为准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简易程序而言,通常应在三个月之内完成;而对于普通程序来说,一般应在六个月以内(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15个月)完成。只要在上述期限内宣告判决,均视为符合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