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许可的背书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前提需要满足背书人在汇票上明确标注了“禁止转让”字样以后,才能进行后续的背书转让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原背书人对于后手被背书人并无担保责任。
依据《票据法》相关条例的严格要求,背书本身应保持其纯粹性,不可附带有任何额外条件。倘若在背书过程中附加了条件,那么这些附加条件将无法成为汇票上的法律效力依据。
此外,如若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或者直接将汇票金额分配给两个或以上的人作为背书,这样的背书行为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三十四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