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是住宅已设定了居住权,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交易。在房屋所有者将房产售出之后,若居住权尚在有效期间之内,这并不会对居住权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故卖房者有义务向购房者如实告知该房产上设置有居住权的相关情况。
然而,尽管购买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却难以抵挡原有且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居住使用权的效力。因此,当涉及到设有居住权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易时,居住权持有人对于该房产依然享有居住权益,而无权声称其所享有的居住权已经消失,从而将居住权持有人强行驱逐出该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