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方面,我有两个重要信息供您参考。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一个人之后,必须在最短的24小时内对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因此,即使没有明确的证据,也不能无限制地拘留某人超过24小时。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某人逮捕,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3天之内提出申请并请求逮捕令。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犯罪、频繁作案或者是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到30天,并且需要经过更长时间的审查和批准才能决定是否正式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