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与前述的程序基本一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说明解算并不导致公司的消灭,只是清算的开始,而且清算是必经的程序。《公司法》明确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以了结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