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在进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事宜之后,被规定必须实行
竞业限制的员工来说,他们须前往和原所在单位具有生产或是运营同类型产品及同种业务属性的、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工单位工作,亦或是自行创业从事同样的生产或运营行为。
在此类情况下,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