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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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哪些?

一、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哪些?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聘任制的特点如下:

1、合理管理、协议工资、有明确的任期(一般为一至五年);

2、合同期满未续签即为解聘;同时如果年度被评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也会被解聘;

3、在职期间占用编制名额,但是聘任制公务员不纳入“编制库”;

4、聘任制公务员一般是按照公务员考录程序公开招聘,但也可以直接挑选;

5、因聘任制公务员所进行的工作属于技术性较强的,且薪酬由市场决定,所以普遍薪酬较高。

二、哪些岗位可以适用聘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两类。

1、专业性职位

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其对人员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而且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它既有领导职位也有非领导职位,且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2、辅助性职位

特点是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法院的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但是在上述职位中,如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优势是哪些?

实行聘任制,能够拓宽人才选拔渠道,有利于调整干部结构,从而在制度上激励干部奋发上进,发挥干部技能,促进人才竞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效降低用人成本,提高效率。

公务员聘任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打破公务员待遇终身制和“铁饭碗”,克服“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拓宽了机关选人、用人渠道,将社会精英吸引到政府部门中来。

聘任制公务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工作,根据公务员的产生方式不同,公务员可以分为聘用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考任制公务员和选任制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可以拓宽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人才竞争,做到物尽其才,人尽其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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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公务员聘任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务员聘任制,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2007年,深圳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并于2010年公布细则。2012年,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表示将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2012年2月起,江苏公务员正形成逐步完善的管理机制。江苏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等。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出台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考核标准分,江苏还专门出台相应规定,对“不称职”作了明确界定: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已经在公务员聘任制上走在前列的深圳市,是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城市,据悉,深圳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超过1500人,成为深圳乃至全国最早的聘任制公务员。
在深圳,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使用行政编制,履行公务员权利义务,在职责权限、能力要求、职务升降等方面执行同样的制度。而二者的差别体现在用人方式上,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退休保障制度,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其退出机制更加灵活。
2012年2月20日,广东省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在会上介绍,2011年,公务员考试为广东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13594人。
而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上,欧真志透露,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聘任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系统设计较好。佛山市顺德区也首次公开招录聘任制公务员51名并顺利入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正式运行。
与此同时,江苏省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研制之前,江苏扬州市较早也就展开过“政府雇员”的试点。2008年8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全市率先招聘政府雇员,10名硕士、博士应聘上岗,一年后,其中5人被提拔使用,分别担任建设局、招标办、开发总公司等部门副科级干部。
如何理解公务员聘任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公务员聘任制问题解答如下, 公务员聘任制,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2007年,深圳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并于2010年公布细则。2012年,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表示将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2012年2月起,江苏公务员正形成逐步完善的管理机制。江苏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等。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出台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考核标准分,江苏还专门出台相应规定,对“不称职”作了明确界定: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已经在公务员聘任制上走在前列的深圳市,是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城市,据悉,深圳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超过1500人,成为深圳乃至全国最早的聘任制公务员。
在深圳,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使用行政编制,履行公务员权利义务,在职责权限、能力要求、职务升降等方面执行同样的制度。而二者的差别体现在用人方式上,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退休保障制度,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其退出机制更加灵活。
2012年2月20日,广东省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在会上介绍,2011年,公务员考试为广东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13594人。
而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上,欧真志透露,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聘任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系统设计较好。佛山市顺德区也首次公开招录聘任制公务员51名并顺利入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正式运行。
与此同时,江苏省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研制之前,江苏扬州市较早也就展开过“政府雇员”的试点。2008年8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全市率先招聘政府雇员,10名硕士、博士应聘上岗,一年后,其中5人被提拔使用,分别担任建设局、招标办、开发总公司等部门副科级干部。
什么是指公务员聘任制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公务员聘任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务员聘任制,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2007年,深圳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并于2010年公布细则。2012年,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表示将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2012年2月起,江苏公务员正形成逐步完善的管理机制。江苏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等。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出台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考核标准分,江苏还专门出台相应规定,对“不称职”作了明确界定: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已经在公务员聘任制上走在前列的深圳市,是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城市,据悉,深圳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超过1500人,成为深圳乃至全国最早的聘任制公务员。
在深圳,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使用行政编制,履行公务员权利义务,在职责权限、能力要求、职务升降等方面执行同样的制度。而二者的差别体现在用人方式上,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退休保障制度,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其退出机制更加灵活。
2012年2月20日,广东省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在会上介绍,2011年,公务员考试为广东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13594人。
而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上,欧真志透露,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聘任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系统设计较好。佛山市顺德区也首次公开招录聘任制公务员51名并顺利入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正式运行。
与此同时,江苏省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研制之前,江苏扬州市较早也就展开过“政府雇员”的试点。2008年8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全市率先招聘政府雇员,10名硕士、博士应聘上岗,一年后,其中5人被提拔使用,分别担任建设局、招标办、开发总公司等部门副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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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应聘到一家环保公司,主要干环评编制的工作,工资不高,请问合同制用工特点是什么,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1、适用的主体不同
聘用合同中的单位(在聘用合同中称为聘用单位)仅指事业单位,不包括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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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聘用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为必备条款。同时,还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的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劳动合同法定的必备条款除了包括聘用合同的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社会保险条款
3、合同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短期为3年以下。中长期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对合同的最短期限为多长则无限定。由此可见,在合同期限上,劳动合同较聘用合同更为宽泛。
4、订立期限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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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公务员聘任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解释公务员聘任制问题解答如下, 公务员聘任制,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2007年,深圳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并于2010年公布细则。2012年,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表示将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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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申诉控告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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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参考法律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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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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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辞退有什么特点,公务员辞退有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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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退决定根据管理权限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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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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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参考法律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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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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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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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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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特点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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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理十分有意见,申请了行政复议,基层税务行政复议特点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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