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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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单位按照一个月工资水平发放给辞退职工的。如果延期支付,则按照职工日工资进行折算。

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

单位录用职工后,会规定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发现职工实在不能胜任工作,应该提前一个月向其发出通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当然,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一笔赔偿,向职工支付代通知金。那么,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

一、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二、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小编给大家分析了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代通知金是单位按照一个月工资水平发放给辞退职工的。如果延期支付,则按照职工日工资进行折算。当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支付代通知金,职工有重大过错的,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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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对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让我一周内离职也没有任何的补偿?我想咨询一下,单位不支付代通知金,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
2、代通金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方可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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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包括绩效工资,奖金及津贴等。代通金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支付代通知金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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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辞退了一个员工,给了员工代通知金,但是员工要求给经济补偿金,支付代通知金需要经济补偿吗
[律师回复]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有适应期,提早做好相应安排;用人单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有哪些区别?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2、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代通知金为固定金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有关。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代通知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3、计算基数不同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
比如一员工月薪五万元,在给此员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适用的基数就不应该是五万元,而应该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资的三倍进行封顶计算,即12603元;而此员工的代通知金则应该是五万元,不应该受三倍封顶的限制。
在之前培训现场所做的调研中,发现最少有30%的HR会选择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以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会选择这一错误的答案,其原因就在于混淆了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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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含补贴吗?
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不一定含补贴,若是职员上一个月的工资之中包含补贴,那么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就含补贴,这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中明确规定了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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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单位想要解雇我,想和我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想请问下协商解除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支付吗?
[律师回复]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产生基础为预告解除,功能在于代替一个月的法定提前通知期。而协商解除的性质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不同于预告解除;协商解除为即时解除,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协商解除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 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很多外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形下,都愿意向员工支付N+1的补偿金,其中的N对应的是员工的工龄补偿,即经济补偿金,其中的1对应的就是代通知金。这是为什么呢? 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是很多外资企业在国内多年来形成的一种遵纪守法的习惯,外资企业早几年的利润较高,发展也比较快,对法律的遵守意识也比较强,所以在长年的用工中,慢慢建立和形成了这样一种通例。几乎所有的解除(除严重违纪外),外资企业都愿意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区分协商解除与预告解除。同时这样做,也提高了员工在协商解除时的接受度,增加了协商解除的机率,避免了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所以实际上外资企业也是从中受益了。这种做法是一种很人性化的做法,长远来看,建立这样的文化对于公司的人文建设与企业文化,都是十分好的一种举措。但是严格从法律来区分,协商解除还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的。 联拓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件,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十个月,合同没有到期,单位提出来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协商的方式,员工要求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公司认为属于协商解除,愿意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不愿意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员工遂交接工作之后离职。在此情况下,HR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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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一种旷工行为 由于员工交接完工作之后就离职了,没有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导致HR的抵触情绪,而且事实上也给HR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所以HR会问到,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员工的行为,属于一种旷工行为? 严格来说,在双方劳动合同还没有正式解除的前提下,员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职工作岗位,就属于一种旷工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单位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一种旷工行为,还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
3、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单方解除,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在这个离职的环节里,员工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单位在这个过程里,很有可能会调整自己的期望,不愿意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为了避免以后类似情形的发生,单位确实客观也有一定的必要,通过这个事例的处理,给在职的员工带来一定的警示。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比较完善而且没有法律风险,这种情形下,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单方解除,是可行的,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这个案件我们在提供意见时,我们发现这家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存在公示与民主制订程序两大风险,所以我们建议单位不要对员工进行单方解除。因为如果在规章制度有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单方解除,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4、员工离开之后,社保如何处理?工资如何处理? 既然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风险,不能对员工以旷工为由进行解除,就难免会涉及到这个员工事实上离职之后的待遇问题,即社保要断缴吗?工资还要发吗? 由于员工在旷工状态,而且时间比较长,所以我们认为,员工与单位之间的这种状态,已经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处于了一种事实上的中止状态。中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员工互相不承担义务。所以在此中止状态里,用人单位可以停缴员工的社保,并且不向员工支付任何工资待遇。
5、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不要支付到员工的工资卡里?如果不支付,有没有法律风险?合同解除不了,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不需要再向员工发放工资了,但是原来承诺给员工的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要不要主动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前提条件是合同已经解除,因为现在合同没有解除,没有发放这笔钱的基础,所以不需要发放。而且如果一旦发放了,公司反而对这笔钱的性质解释不清楚,给后期自己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如果万一员工主张这部分钱就是经济补偿金,从这里倒推合同已经被单位解除了,并且向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单位将会十分被动。所以我们认为,这笔钱不宜于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里。这种不发放的行为,是一种完全合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也不会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
6、最终的后果会是什么呢? 后来这个案件在六个月之后,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企业向其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们代表单位进行应诉之后,提出来双方确实有过一个协商的过程,对于解除合同这一块,已经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但是对于补偿这一块,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员工要求同诉求,单位只愿意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形下,仲裁认可了协商解除是没有代通知金的,通过做员工的工作,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单位向员工支付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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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赔偿金还用代通知金吗?
虽然法律保护劳动者,但是也不会满足劳动者提出的对单位赔偿的无理要求,单位既然已经支付给劳动者最合理的赔偿就不需要应劳动者的请求再多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否则就是对单位合法利益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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